(2016)鄂1002行赔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阮积忠与荆州市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积忠,荆州市房产管理局,荆州市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002行赔初6号原告阮积忠,男,汉族,1957年12月8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委托代理人阮积润,女,汉族,1955年5月5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洪家一巷1栋2门5楼24号,身份证号码420400195505051026。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阮积喜,男,汉族,1951年12月9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廖子河2号4单元601室,身份证号码420400195112090032。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荆州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西路267号。法定代表人胡应国,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毛俊,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第三人荆州市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荆州市荆州市沙市区航空路8号。法定代表人黄贤琼,该公司经理。委托��理人熊宏平,男,汉族,1975年1月18日出生,该公司副经理,住荆州市沙市区立新乡白庙子村二组,身份证号码42100219750118261X。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阮积忠诉被告荆州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荆州市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赔偿一案中,因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向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依法送达传票及出庭通知书,传唤原告于2017年4月6日上午9时到庭参加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阮积忠负担。审 判 长 陈 香人民陪审员 张明红人民陪审员 马 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喻昭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