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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4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傅伟与张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伟,张明,周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4民初316号原告:傅伟,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张明,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周红(周秀芳),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伟与被告张明、周红(周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傅伟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傅伟负担。审判员  赵新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姜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