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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执字第0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化勇、胡庆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化勇,胡庆红,彭传美,高广俊,高广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105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颍上县解放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0498398-1。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化勇,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胡庆红,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彭传美,女,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高广俊,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高广举,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化勇、胡庆红、彭传美、高广俊、高广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000元。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又经采取其他调查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高广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依法对高广俊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进审判员 张 刚审判员 姚孝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汪艳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