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1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134号原告王某。被告肖某某。原告王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艳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国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