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134号原告王某。被告肖某某。原告王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艳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国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