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1民初2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姜明亮与范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明亮,范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2554号原告:姜明亮,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范晓明,男,年龄不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明亮与被告范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明亮承担。审判员  阿力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魏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