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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2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杨红伟与夏树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伟,夏树海,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2民初319号原告杨红伟,男,1970年9月3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繁荣村西三合屯。被告夏树海,男,1987年6月18日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永发乡。被告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东风大街。法定代表人徐平。本院审理原告杨红伟诉被告夏树海、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红伟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夏树海、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红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90.00元减半收取2,345.00元由原告杨红伟承担。审判员  沈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