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2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杨红伟与夏树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伟,夏树海,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2民初319号原告杨红伟,男,1970年9月3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繁荣村西三合屯。被告夏树海,男,1987年6月18日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永发乡。被告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东风大街。法定代表人徐平。本院审理原告杨红伟诉被告夏树海、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红伟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夏树海、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红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90.00元减半收取2,345.00元由原告杨红伟承担。审判员 沈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