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建明与大连大世界家居广场雅典娜木门专卖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明,大连大世界家居广场雅典娜木门专卖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1429号原告:王建明,男,汉族,1969年2月3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被告:大连大世界家居广场雅典娜木门专卖店,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经营证:米燕。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明与被告大连大世界家居广场雅典娜木门专卖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郭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