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2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阮加云与南京智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阮加云,南京智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21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阮加云,男,196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智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白果南路38号仁和翠苑1幢302室。法定代表人:项大权,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宏,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阮加云与上诉人南京智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6民初7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阮加云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南京智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并同意阮加云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阮加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6民初729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阮加云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阮加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晗庆审 判 员 张殿美代理审判员 程俊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汤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