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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景明芳、李冬松等与韩金云、泰州市宏大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明芳,李冬松,吴桂英,韩金云,泰州市宏大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271号原告:景明芳,女,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原告:李冬松,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原告:吴桂英,女,194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富平,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金云,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被告:泰州市宏大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梁徐镇新南村。法定代表人:曹祝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80号。主要负责人:王晓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爱华,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燕,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景明芳、李冬松、吴桂英与被告韩金云、泰州市宏大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景明芳、李冬松、吴桂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明芳、李冬松、吴桂英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明芳、李冬松、吴桂英撤诉。案件受理费9776元,减半收取4888元,由原告景明芳、李冬松、吴桂英负担。审 判 长  储鹏杰代理审判员  刘 平人民陪审员  周语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陆海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