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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2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献与被告张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献,张小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2民初723号原告:李文献(曾用名李文显),男,196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环县人。被告:张小锋,男,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环县人。原告李文献与被告张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小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文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逾期利息16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11日,被告张小锋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立据借款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逾期按日收1%滞纳金,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被告张小锋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2013年4月11日张小锋向李文献出具的欠款单一张,这些证据被告虽未到庭进行质证,但在本院向张小锋微信送达诉状副本、欠款单复印件、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时,张小锋对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无异议,故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11日,张小锋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李文献立据借款30000元,借据内容为“欠款单今欠环县合道乡陶洼子李文显现金,人民币大写:叁万元小写30000.00,归还日期2014年4月11日,逾期按日收取1%滞纳金。欠款人签字:张小锋联系电话:1399344****欠款时间:2013年4月11日”,期限届满后,张小锋未按约定向李文献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应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原、被告对借期内的利息及逾期利息约定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向原告归还借款,被告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综上所述,原告李文献要求被告张小锋归还借款本金及符合法律规定的逾期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张小锋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李文献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5400元,共计35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0元,由被告张小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丽丽人民陪审员  谷继成人民陪审员  钟生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