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杜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95号原告:杜某某(又名杜某某、杜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鹏飞人民陪审员 王新星人民陪审员 景世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