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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杜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95号原告:杜某某(又名杜某某、杜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鹏飞人民陪审员  王新星人民陪审员  景世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