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行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正与正阳县人民政府、正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正阳县人民政府,正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王正,正阳县人民政府,正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7行初34号原告王正,男,1969年9月2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正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东征,县长。被告正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正阳县新城区交通路。法定代表人王建伟,局长。原告王正诉被告正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正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豫17行辖字第8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决定,撤销了被告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限拆字(2016)第4-0152号《限期拆除通知书》。原告于2017年4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新春审 判 员 朵继红人民陪审员 侯春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昳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