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0执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龙超妨害信用卡管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龙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0执1530号移送执行单位:丰都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龙超,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李龙超妨害信用卡管理一案,本院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丰法刑初字第0028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龙超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李龙超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丰都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1月21日移送执行,移送事项为执行罚金20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龙超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本案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李龙超至今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各种查控措施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李龙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将被执行人李龙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尚欠罚金20000元未缴纳。经查,被执行人李龙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法刑初字第00280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随时恢复执行。审判长 雷光福审判员 陈剑波审判员 谭海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 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