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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3民初7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金凤与李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凤,李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3民初7325号原告:刘金凤,女,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建川、陈维镖,系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冰,女,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建海、张月印,系云南王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凤诉被告李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冰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金凤撤回对被告李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550元,由原告刘金凤承担。审 判 长  范文敏人民陪审员  曾穗玲人民陪审员  杨瑞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昕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