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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诉被告郝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郝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726民初603号原告:苏某,女,现住台安县台安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男,现住沈阳市。被告:郝某,男,现住黑山县黑山镇。被告:李某,女,现住黑山县黑山镇。原告苏某诉被告郝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和被告郝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3000元,截止到2017年2月24日的利息80480元及之后产生的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郝某、李某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原告借款203000元,用于购置车辆并进行运输,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为2%,即每万元的利息为每月2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原告向法院提交借据1份,拟证明二被告借款的事实及约定的利息。被告郝某辩称,自己与李某是夫妻关系,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李某未向法院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本院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审理查明:2015年6月24日,被告郝某、李某在原告处借款203000元,约定期限1年,利息按2%,即每万元的利息为每月200元。另查,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到期后被告未能还款,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二被告在原告苏某处借款事实存在,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二被告应在借款到期和原告催要后及时还款,其拒不偿还的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郝某、李某系夫妻关系,且均在借据上签字,故二被告应对所借款项共同承担责任。双方约定的利息不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本院予以确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郝某、李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苏某借款本金203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6元,由被告郝某、李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翠微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茗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