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民初17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环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庆丰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环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王庆丰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17681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环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工业区厂房,组织机构代码证:68640997-7。法定代表人:邓碧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彬,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庆丰,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环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庆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后变更为普通程序,审判员何自梁担任审判长变更为审判员萧永宜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欠原告运费34396元;2.判决被告支付该款利息10878元给原告(按年息6.9%计算,从2012年4月2日起暂计至2016年10月12日共1650天,之后的利息计至法院判决确定支付日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素有业务往来,截止2012年3月9日,被告欠原告运费185600元未付。为此,被告出具《欠款确认书》和《还款计划书》给原告,承诺从2012年4月1日起至11月l日止,每月1日前支付23200元,未按期履行,原告有权就欠款总额、利息向其本地法院主张权利等内容。之后被告支付了151204元,2014年12月15日双方经对账,被告又出具了《欠条》给原告,确认欠34396元,且承诺分期每月付款。但之后未再付款,原告多次找被告追要未果。据此,原告提起诉讼。被告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包括《欠款确认书》、《还款计划书》、《欠条》。经审查,上述证据客观真实,能反映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开办中山市东凤镇保丰货运部(以下简称保丰货运部)的个体工商户,与原告发生运输合同来往,委托原告运输货物,但没有即时付清运费。2012年3月9日,保丰货运部作为欠款人,被告作为担保人,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款确认书》,确认欠原告运费185600元。同时出具一份《还款计划书》,定于2012年4月至2012年11月,每月1日前分期归还运费。在继续来往及部分清偿后,2014年12月15日,被告以其个人作为欠款人,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确认欠原告运费34396元。但该款至今未付,原告遂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最后是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给原告确认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请求被告清偿运费34396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且被告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迟延付款期间的利息。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庆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环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运费34396元,并从2012年4月2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1.86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环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王庆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萧永宜人民陪审员 冯笑女人民陪审员 苏丽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劳雪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