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02执1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蒋占营与被执行王红霞、王胜伟、王富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占营,王红霞,王胜伟,王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02执1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蒋占营,男,1958年12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红霞,女,1971年10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胜伟,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富林,男,1951年5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蒋占营与王红霞、王胜伟、王富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对本院的调查材料无异议,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晋邦审判员 王保军审判员 尤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焕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