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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忠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319号申请人: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萧县龙城镇健康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张祖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志涛,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伟,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解放大道558号葛洲坝大酒店。法定代表人:聂凯,总经理。第三人:宜宾市忠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建设路91号C2幢2层1号。法定代表人:谢光荣,总经理。第三人:四川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乐山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文化街14组786号。法定代表人:梁杰,总经理。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与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宜宾市忠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四川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86179032.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一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忠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6179032.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清单)。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昌格审 判 员  郭良军代理审判员  张锡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马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