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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2民初8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赖传秩与李逆、林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传秩,李逆,林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2民初8663号原告:赖传秩,男,汉族,1981年11月15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李逆,女,汉族,1980年8月25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林旭,男,汉族,1976年11月22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受理原告赖传秩与被告李逆、林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李逆、林旭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两被告经常居住地为福州市台江区大同14号,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证据显示,被告林旭住所地为台江区。被告李逆主张,其与林旭系夫妻关系,日常与林旭一起生活,其经常居住地为台江区。原告对此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故两被告均不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心恩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郑文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