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殷承磊与张云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承磊,张云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942号原告:殷承磊,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张云森,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殷承磊与张云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殷承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殷承磊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殷承磊负担。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晓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