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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殷承磊与张云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承磊,张云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942号原告:殷承磊,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张云森,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殷承磊与张云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殷承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殷承磊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殷承磊负担。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晓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