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辖终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浙江武义百乐印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及光复路���乐日杂经销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武义百乐印业有限公司,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光复路欢乐日杂经销处
案由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辖终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武义百乐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熟溪街道东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唐文如,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曹安路4218号。法定代表人:姚文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光复路欢乐日杂经销处,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光复小区***栋(天元商厦)裙房5—*号。经营者:赵雷。上诉人浙江武义百乐印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光复路欢乐日杂经销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初8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浙江武义百乐印业有限公司提出上诉称: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和被控行为主要施行地均在浙江省金华市,被上诉人将光复路欢乐日杂经销处列为被告只是便于在其所在地诉讼,这违反了法律的精神。请求依法撤销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初884号��事裁定。本院认为,本案系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之一光复路欢乐日杂经销处经营场所在吉林省长春市,故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浙江武义百乐印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天蓝代理审判员 杨丽娜代理审判员 孙 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东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