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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3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学春与邵珠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春,邵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3执37号申请执行人:王学春,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装修工,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执行人:邵珠亮,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本院在执行王学春与邵珠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黑1003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学春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学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003执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波审判员  王伟东审判员  马永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春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