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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张超与张国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张国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27号原告:张超,男,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兴礼,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国健,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张超诉被告张国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张超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张超负担。审判员  蒋祝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符广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