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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3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南昌县三友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周海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县三友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周海春,汪蕾,魏庆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336-3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县三友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县银三角横岗染织厂。法定代表人:李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海春,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汪蕾,女,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魏庆来,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昌县三友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海春、汪蕾、魏庆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的(2014)南银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周海春归还南昌县三友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周海春如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清上述款项,则向南昌县三友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每月按三分计算);魏庆来、汪蕾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南昌县三友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南昌县三友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周海春、汪蕾、魏庆来发出了案件受理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及申报财产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周海春、汪蕾、魏庆来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海春、汪蕾、魏庆来名下无存款、汪蕾名下无车辆,魏庆来名下车辆已被他案处置完毕,周海春名下车辆已被他案查封在先且无法实际控制,周海春、汪蕾、魏庆来名下房产已另案处置。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的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银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发平审 判 员  李小青代理审判员  徐晓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胡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