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许金海、陈志和、蔡慧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金海,陈志和,蔡慧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保21号申请人:许金海,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莆田市秀屿区人,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申请人:陈志和,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申请人:蔡慧君,女,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许金海与被告陈志和、蔡慧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许金海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陈志和名下的位于莆田市涵江区房产,查封金额以50万元为限。冻结陈志和、蔡慧君的银行存款50万元。案外人许金贤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莆田市城厢区房产作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许金海以防止陈志和、蔡慧君转移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许金贤所有的位于莆田市城厢区房产作为担保也一并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陈志和所有的坐落莆田市涵江区房产,查封金额以50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冻结陈志和、蔡慧君的银行存款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三、查封许金贤所有的坐落莆田市城厢区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许金海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健美人民陪审员 陈尾妹人民陪审员 姚勇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林惠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