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115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磊与XXX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XXX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1547号之一原告:王磊,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成,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锦彬,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王磊与被告X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王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磊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610元,由原告王磊负担。审 判 长 尤江涛人民陪审员 孙 岳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宋 辉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