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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4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春和,刘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182号申请执行人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山民初字第002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某立即给付潘某某抚养费39000元。但被执行人刘某某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山阳支行帐户内存款39485元,冻结期限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明俭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席 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