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5执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干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干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5执1957号被执行人:王干圣,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干圣罚金及退赔经济损失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王干圣发出执行通知书与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据实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王干圣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干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予以公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罗德棉执行员 张建华执行员 吴梅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荣灿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