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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5执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干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干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5执1957号被执行人:王干圣,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干圣罚金及退赔经济损失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王干圣发出执行通知书与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据实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王干圣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干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予以公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罗德棉执行员  张建华执行员  吴梅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荣灿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