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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23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牛哇麻诉被告雷宏奇合作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哇麻,雷宏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3民初844号原告:牛哇麻,男,藏族,1965年5月4日出生,住青海省互助县,农民。被告:雷宏奇,男,藏族,1981年8月12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哇麻与被告雷宏奇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哇麻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哇麻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哇麻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牛哇麻负担。审判员  花生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