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4执2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龙世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龙世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26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斜西街213号(保险大厦内)。代表人:桂文东,总经理。被执行人龙世宽,男,199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与龙世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龙世宽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龙世宽下落不明,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进行了网上布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5086.47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为25086.47元。现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全林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 助理 隋智慧书 记 员 马凤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