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民终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露与宜昌云翔软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王淑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露,宜昌云翔软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王淑军,郑淑琴,沈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10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露,女,汉族,1989年6月30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云翔软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56号(恒基国际A幢1单元17层011722房)。法定代表人王淑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淑军,男,汉族,1977年8月9日出生,现下落不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淑琴,女,汉族,1976年12月10日出生,现下落不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学军,男,汉族,1968年7月18日出生,现下落不明。上诉人刘露因与被上诉人宜昌云翔软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王淑军、郑淑琴、沈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露于2016年8月29日收到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时已被告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或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240.00元。但上诉人刘露于2016年9月9日交纳费用15240.00元,因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办理缓交诉讼费手续,故上诉人交费超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峡代理审判员 李 丹代理审判员 陶霄溶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