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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范亨红与范亨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亨红,范亨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1230号原告:范亨红,女,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枣阳市人,湖北省孝感市棉纺厂退休职员,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被告:范亨义,男,1961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枣阳市人,无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原告范亨红与被告范亨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范亨红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亨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亨红撤诉。案件受理费2416元,减半收取计1208元,由范亨红负担。审判员 毛 丽二○二○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金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