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范亨红与范亨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亨红,范亨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1230号原告:范亨红,女,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枣阳市人,湖北省孝感市棉纺厂退休职员,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被告:范亨义,男,1961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枣阳市人,无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原告范亨红与被告范亨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范亨红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亨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亨红撤诉。案件受理费2416元,减半收取计1208元,由范亨红负担。审判员 毛 丽二○二○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金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