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杨金忠与巴特尔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忠,巴特尔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95号原告:杨金忠,农民。被告:巴特尔,农民,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忠诉被告巴特尔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金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1元,由原告云全孝负担1615.16元。审判员 陶 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宏丽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