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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杨金忠与巴特尔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忠,巴特尔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95号原告:杨金忠,农民。被告:巴特尔,农民,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忠诉被告巴特尔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金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1元,由原告云全孝负担1615.16元。审判员 陶 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宏丽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