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湖州日报社与长兴太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日报社,长兴太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1714号原告:湖州日报社,住所地湖州市仁皇山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500471172108T。法定代表人:沈振建,社长。委托代理人:李周玉,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长兴太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龙山街道风铃绿洲风荷苑26幢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344058783N。法定代表人:林洁。湖州日报社与长兴太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州日报社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置,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州日报社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付小在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臧燕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