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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杨平犯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平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402刑初15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平,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攀枝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攀东检公诉刑诉[2016]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平犯贪污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7日,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攀东检公诉刑追诉[2016]6号补充起诉被告人杨平犯贪污罪的事实,并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分别于2016年6月7日、9月27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凤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被告人杨平伙同攀枝花市东区土征办工作人员张某(另案处理),利用张某职务上的便利,在攀钢尾矿扩容技改项征地拆迁过程中,通过在王某户头上虚增土地及附着物5.2亩,骗取征地补偿款共计18.34万元,已发放15.22万元,杨平分得11.82万元,张某分得3万元。2011年,被告人杨平、夜某(另案处理)伙同攀枝花市东区土征办工作人员张某(另案处理),在攀钢尾矿扩容技改项征地拆迁过程中,通过在夜某户头上虚增土地及附着物3.2亩,骗取征地补偿款共计11.52万元,已发放9.6万元。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杨平犯贪污罪予以判处。庭审中,被告人杨平认为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其没有和张某进行预谋,请求法院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张某系攀枝花市东区土地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2011年9月19日,中共攀枝花市东区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中共攀枝花东区委员会办公室、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钢尾矿库扩容技改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确定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扩容技改项目的选址,设立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及征地现场工作组,其中征地现场工作组下设协议签订组等四个工作小组,张某为协议签订组的副组长,该工作组负责拆迁村民的土地摸底调查资料的核实、补偿资料的核算及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一)2011年11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杨平在吃饭时向张某提出要张给他虚增几亩土地,并送给张某现金3万元,张收下后表示同意。同时,被告人杨平考虑自家户头上土地面积较大,便与村民王某协商,在王的名下虚增土地,但是补偿款归被告人杨平所有,搬迁奖励归王某所有,王表示同意。后被告人杨平签订协议时发现土地面积没有增加,就向张某询问原因,张让杨平另外找一户没有土地的农民,在其户头上虚增。被告人杨平将协商好的王某的名字告诉张某,张填写虚假征地调查表,在王某的名下虚增土地5.2亩。通过张某的帮助,被告人杨平多领取补偿款15.22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年度考核登记表、《关于设立攀枝花市东区土地征收办公室的通知》、《中共攀枝花市东区委员会办公室、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钢尾矿库扩容技改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证实张某的工作情况,张某于2010年6月调入东区土地征收办公室工作,2011年9月19日成为攀钢尾矿库扩容技改项目工作组成员。2.攀钢尾矿扩容技改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尾矿征收青苗、果树补充调查表,证实王某于2011年12月27日与攀枝花市土地征收办公室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涉及王某土地5.2亩,附征地调查表,其中没有序号的,时间为2011年1月3日的征地调查表上载有”芒果幼”为96米×36米。3.银行交易清单、收条,证实征地补偿款已经多次经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王某。2015年11月2日,王某退还杨平征地补偿款20,800元。4.被告人杨平的供述,交代了2011年攀钢尾矿征地开始的时候,因为他和张某比较熟,就想找张某套虚增一些土地,为此事送给张某现金3万元。为了他自己的事和夜某的事情,他分别在KTV、茶楼一共送给张某5万元。由于在2008年征地的时候规定每户人家限定15亩,他担心这次征地像2008年一样限定,就找到村里的沈某、王某夫妇约定好,在王某的户头上虚增土地,得到的补偿款全部给他,但是政府发的奖金4,000元给王某夫妇。但是当时他没有给张某说这件事,只是做了两手准备。2011年底,他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发现张某并没有给他虚增土地,就打电话给张询问此事,张某告诉他让他找一户他们四社没有土地补偿的人然后把名字告诉张,于是他将王某的名字发给张某。第二天,张某就打电话给他叫他通知王某去签字。王某签完协议后,将村民保留的这份协议给了他,他才发现虚增的土地是5.2亩。后来王某将政府发的攀枝花农商银行的卡给了他后来实际发放补偿款15.22万元,2013年沈某生病去世了,2015年初发放的每亩4,000元土地赔偿款,王某并没有给他。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底尾矿征地项目中,杨平找到他希望他给杨虚增一些土地,就在杨家附近杨平送给他3万元钱,他并没有在杨平本人的户头上虚增土地,主要是考虑到杨平家本来是有土地的,而且数量比较大,容易引起怀疑。杨平在签订协议的当天,发现自己家的土地并没有增加,就问他怎么回事,他就让杨平另外找一户没有土地的村民,后来杨平把”王某”的名字报给他,他就单独填写了征地调查表,载明王某有土地5.2亩。过了一两天,他叫杨平找王某来签订协议,并在调查表上签字,至于杨平和王某之间怎么处理他不清楚。6.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被告人杨平的内容一致。同时证实她不知道沈某是否拿到了钱。7.鉴定意见,证实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财政所在2011年12月29日至2015年3月31日支付给王某攀钢尾矿征地拆迁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款、土地补偿款及生活补助,该款项的资金性质为公款。(二)2011年底的一天,村民夜某找到被告人杨平,让杨找征地工作组的工作人员帮夜家在征地时增加点土地,被告人杨平称他和张某关系较好,表示愿意帮忙,但是虚增的补偿款二人平分,夜某表示同意。后被告人杨平打电话约张某一起吃饭,并吃饭时介绍夜某是其连襟,希望张帮夜家虚增点土地,会给张好处,并为此事分别在KTV和茶楼送给张某现金2万元。几天后,张某在其车上修改了夜某家的征地调查表,虚增土地及土地附着物3.2亩。通过张某的帮助,夜某多领取了补偿款15.5万元,补偿款下来后,夜某分给被告人杨平7.5万元。同时查明,2015年8月17日,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传唤被告人杨平作为张某涉嫌犯贪污罪一案的证人接受询问,在询问中杨平如实交代了以上查明的事实。2015年12月10日,该局对杨平涉嫌贪污一案立案侦查并进行传唤,被告人杨平在讯问中又如实供述了以上两笔事实。2015年12月15日,被告人杨平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2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线索来源及到案情况说明、缴款书,证实2015年攀枝花市东区检察院反贪局在侦办张某一案时发现杨平涉嫌犯罪的线索。2015年12月10日,东区检察院决定对杨平立案侦查,并电话通知被告人杨平到该院接受讯问,杨平在讯问中如实交代了其涉嫌犯罪的事实。证实2015年12月15日,被告人杨平向东区纪委缴纳违纪款2万元。2.攀钢尾矿扩容技改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尾矿征收青苗、果树补充调查表,证实夜某于2011年12月23日与攀枝花市土地征收办公室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涉及夜某家土地18.3亩,附征地调查表,其中没有序号的,时间为2010年的征地调查表上载有”芒果盛”为”33×65”。3.银行交易清单,证实征地补偿款已经多次经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夜某。4.被告人杨平的供述,交代了2011年底的一天,夜某找到他,让他找工作组的人给夜家虚增点土地,他说可以找张某帮忙,但是套取出来的补偿款要平分。夜某同意,同时表示找张某帮忙的钱要他先垫付,等补偿款下来以后还给他,他说可以。后他打电话约张某吃饭,期间,给张某说了给夜某家多记点土地的事,说到时候拿钱给张,张当时就同意了,后来在瓜子坪唱歌的时候,他趁其他人不注意给了张某1万元,他为了自己家和夜某家虚增土地的事,一共分3次拿了5万元给张某。到底虚增了多少土地他不清楚,只是听夜某说虚增了5亩。补偿款下来以后,夜某还了他2.5万元,除此以外,夜某分了7.5万元的补偿款给他。5.证人夜某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被告人杨平证实的一致。同时证实,当天去瓜子坪的KTV唱歌时,他看到杨平给了张某一扎钱,具体拿了多少他不清楚。他家的耕地只有13.1亩,后来在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看到增加到了18.1亩,多出来的5亩是张某帮他虚增的。后来杨平告诉他是垫付了2.5万元给张某。补偿款实际发放了15万元,发放后,他把2.5万元还给了杨平,又分给杨平7.5万元。6.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了2011年11月的一天,杨平约他在九附二的”盐边烧烤城”吃烧烤,他到的时候杨平向他介绍了夜某,说夜是杨平的连襟,也是沙坝4社的农民,家中的土地、房屋在攀矿尾矿扩容二期征地拆迁项目的红线范围内,希望他帮夜家增加点土地。在吃饭的过程中杨平借机走开,夜某从包内拿出2万元钱,他放进挎包里,饭后就各自回家了。过了几天,他在车上拿出夜某家的调查表,在表上增加了一项土地面积,总共虚增了3.2亩。7.鉴定意见,证实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财政所在2011年12月29日至2015年3月31日支付给夜某的攀钢尾矿征地拆迁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款、土地补偿款及生活补助,该款项的资金性质为公款。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平为了在征地拆迁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两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现金人民币共计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平伙同国家工作人员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并指控杨平在补偿款发放前就提前分赃给张某,其行为构成贪污罪的共犯,经查,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杨平与张某预谋和分赃的情况,被告人杨平的供述和张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杨平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两次向张某请托,给予张某好处,之后张某为被告人杨平及夜某修改征地调查表。因此,被告人杨平给予张某的现金系行贿款,而不是提前分赃,被告人杨平和张某不构成贪污罪的共犯。被告人杨平经办案机关通知即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退赔了部分赃款,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平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二、被告人杨平非法所得人民币22.72万元,予以追缴,退还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徐坤林审 判 员  王 涓人民陪审员  邹开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丽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