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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董川信用卡诈骗罪2017刑初260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川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刑初26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川,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7]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川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3月2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被告人董川明知无偿还能力情况下仍使用其名下的建设银行信用卡(卡号:48×××73)大量透支,经建设银行多次催收仍没有还款。截止至2016年9月30日,被告人董川欠建设银行本金人民币299844.1元。被告人董川承认控罪,并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被告人董川明知无偿还能力情况下仍使用其名下的建设银行信用卡(卡号:48×××73)大量透支,经建设银行多次催收仍没有还款。截止至2016年10月31日,被告人董川欠建设银行本金人民币299744.1元。上述事实,并有被告人董川的供述,被害单位建设银行委托人胡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被害单位提交的委托书、报案申请书、信用卡开户申请表、账户资料、账户交易明细、电话及信件催缴记录清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川无视国家法律,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川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川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7日起执行至2021年9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董川退赔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人民币299744.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 聪人民陪审员  郭彩霞人民陪审员  彭汝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麦启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