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马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马雄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75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马雄,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运输,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9日被羁押,2016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8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马雄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海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马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11月20日,被告人张马雄在广东省中山市坦洲加油站的临时代办点办理粤C×××××的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的粤通卡,实际车型是八座,但张马雄报了七座,以此逃缴路某。截至2016年10月19日期间,被告人张马雄驾驶该车途经中山、顺德段高速公路共使用266次粤通卡通过高速公路的收费站进行缴费,从而逃缴路某合计7055元人民币。2016年10月19日14时许,民警在中山市坦洲镇文盛一巷3号门口抓获被告人张马雄,并从车内起获粤通卡一张。2016年10月24日,被告人张马雄已补缴路某7055元人民币给被害单位,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害单位报案人周俊泳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张马雄的供述及对作案地点、涉案汽车、粤通卡、相关证件、高速路某清单等的指认笔录;关于高速公路实施车型分类行业标准和货车完全计重收费的通知;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逃缴路某汇总表;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户籍证明;自愿补缴路某情况说明;谅解书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张马雄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马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马雄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马雄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马雄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马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案发后已向被害人单位缴清逃缴的路某,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涉案在押粤通卡,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马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空白)审审判员 黄燕珊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家华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