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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庐山区和天下娱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庐山区和天下娱乐会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执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陈新泽,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庐山区和天下娱乐会所,住所地,庐山区是十里大道669号。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庐山区和天下娱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4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位于九江市濂溪区法院辖区内,为方便当事人和减少执行成本,该案由濂溪区人民法院执行更有利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庐山区和天下娱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2016)赣04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由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敏审判员 熊 江审判员 易仁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