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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执16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新顺与韩云鹏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顺,韩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2执1619-2号申请人李新顺,男,1963年12月生,汉族。被执行人韩云鹏,男,1986年10月生,汉族。李新顺诉韩云鹏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4日审结,该案(2016)豫05422民初267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韩云鹏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韩云鹏名下豫EM****车辆。二、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书一经送达,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查世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秀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