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执16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新顺与韩云鹏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顺,韩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2执1619-2号申请人李新顺,男,1963年12月生,汉族。被执行人韩云鹏,男,1986年10月生,汉族。李新顺诉韩云鹏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4日审结,该案(2016)豫05422民初267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韩云鹏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韩云鹏名下豫EM****车辆。二、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书一经送达,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查世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秀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