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5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赖锐锋、廖松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锐锋,廖松清,杨定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5执90号申请执行人赖锐锋,男,1987年4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执行人廖松清,男,1970年6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第三人杨定容,女,1972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锐锋与被执行人廖松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廖松清向申请执行人赖锐锋清偿债务本金12万元及相关利息。被执行人廖松清因无现金清偿债务,经与申请执行人赖锐锋和第三人杨定容协商,于2017年4月7日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被执行人廖松清和第三人杨定容同意以其共有的、位于石城县琴江镇林苑小区A栋701室及一楼杂物间(房产证号为石房权证琴字第114877-1、石房权证琴字第114877-2),过户给申请执行人赖锐锋,以抵偿其所欠债务,并对抵偿后的余��处理作出了约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廖松清和第三人杨定容共有的、位于石城县琴江镇林苑小区X栋XX室及一楼杂物间(房产证号为石房权证琴字第XXX、石房权证琴字第X**),作价391900元,过户给申请执行人赖锐锋抵偿债务141000元,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赖锐锋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赖锐锋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赖经夷审判员 曾林林审判员 黄加寿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邓增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