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谢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850号原告:谢某,女,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韩某,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原告谢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2017年4月7日,原告谢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谢某负担。审判员 王军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世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