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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谢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850号原告:谢某,女,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韩某,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原告谢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2017年4月7日,原告谢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谢某负担。审判员  王军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世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