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91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锦州华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福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华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福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91民初248号原告:锦州华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太平里绿景湾33-112号。法定代表人朱玉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福存,男,1965年7月17日生,住锦州市。原告锦州华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福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子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