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81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熊卫靠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卫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48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卫靠,男,1991年3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辰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辰溪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卫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9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卫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5日凌晨4时多,被告人熊卫靠在瑞安市安阳街道××路××号的××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龙某1熟睡之际,窃取其放置在电脑桌上的一部小米手机,并予以销赃。被告人熊卫靠于2017年3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熊卫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龙某1的陈述、证人曾某的证言、抓获经过、价格不予受理通知书、全省网吧上网人员信息查询、辨认笔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卫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熊卫靠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卫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熊卫靠退赔小米手机一部,发还给被害人龙某1。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蔡邦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林余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