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民初2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秦丽与朱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丽,朱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2291号原告秦丽,女,195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代理人韩国永,系辽宁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琳,女,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1号。负责人叶青,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孝康,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和平区。原告秦丽与被告朱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勇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丽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秦丽承担。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余姝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