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5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江沛与李东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沛,李东坡,李东阳,王晓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5286号原告王江沛,女,汉族。被告李东坡,男,成年。第三人李东阳,男,成年。第三人王晓伟,男,成年。原告王江沛(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李东坡、第三人李东阳、王晓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江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许朝军人民陪审员 宋增喜人民陪审员 史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冯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