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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4民初3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赵锋与射阳大有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射阳大有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锋,射阳大有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射阳大有担保有限公司,章远尧,陈杰,张元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4民初3679号原告:赵锋,男,1965年8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清,射阳县合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射阳大有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双山北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陈星槐,总经理。被告:射阳大有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双山北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陈星槐,总经理。被告:章远尧,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告:陈杰,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张元明,男,195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志祥,江苏江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锋诉被告射阳大有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射阳大有担保有限公司、章远尧、陈杰、张元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原告赵锋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赵锋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锋撤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赵锋负担。审 判 长  祁洪标审 判 员  徐 霞代理审判员  唐文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丁泽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