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1民初字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陈俊与王芸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王芸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晋1121民初字24号原告陈俊,男,1991年12月19日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夏家营温家寨村人,农民,身份证号:141122199112190037。被告王芸,女,1990年10月25日生,汉族,山西省文水县南庄镇横沟村人,农民,现住本村,身份证号:142322199010252024。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诉被告王芸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俊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俊由于双方已经自行协商处理事由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俊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俊承担。审判长成志宇人民陪审员杜建生人民陪审员韩壮二0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宋晓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