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执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显峰与卢淑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显峰,卢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1执984号申请执行人张显峰,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卢淑霞,女,1959年11月1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1民初58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卢淑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淑霞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卢淑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卢淑霞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二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昌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刘红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继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