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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9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俊申请执行何耀峰、何二胖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何耀峰,何二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9执56号申请执行人李俊,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195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被执行人何耀峰,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被执行人何二胖,男,195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2016)晋0929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俊与被执行人何耀峰、何二胖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2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三日内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给付申请执行人李俊下欠借款本金55000元、利息23722.5元、案件受理费585元、执行费1080.8元。但二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该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执行完成。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2016)晋0929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宇审判员  张成林审判员  赵忠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 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