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恢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季学祥与吴长宝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学祥,吴长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恢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季学祥,男,1965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吴长宝,男,1968年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季学祥与被执行人吴长宝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广民一初字第00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07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费修文 关注公众号“”